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制作日期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制作日期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