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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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制作日期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制作日期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