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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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64號95年度訴字第00265號95年度訴字第00373號原告碩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府法訴字第0950020601號、95年3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40240940號及95年5月16日府法訴字第095006063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鼎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