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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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蘇尤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瑜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雄救字第5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