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萬元,則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