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4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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