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1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呂明坤林清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