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1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呂明坤 、 林清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