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