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榮鑑 被告 黃榮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