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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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並按此依法繳
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