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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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萊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許家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暨其中本金新臺幣
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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