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