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告 熊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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