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9號聲請人 林記
林望花 吳林修 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東利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執 、 林丁輝 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