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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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7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許榮樺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全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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