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巫秋珠
巫思伃 潘泰霖 簡秀峰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王俊傑 律師相對人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徐思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68年8月7日經核准設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
幣(下同)1億9,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9萬股,聲請人巫秋珠於92年7月16日即持有相對人股份6,000股,聲請人巫思伃於103年1月28日即持有相對人股份3,300股,聲請人潘泰霖於105年9月30日即持有相對人股份5,145股,聲請人簡秀峰於104年7月24日即持有相對人股份1,000股,聲請人四人持股數總計1萬5,445股,已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因相對人於99至101年間以不詳方式在大陸地區投資1億5,000萬至2億元,成立福清和勝無紡布料科技有限公司、福清和藤無紡布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系爭投資,並分別稱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然系爭投資之投資歷程及損益,均未送交會計師查核,使股東無法得知系爭投資之實際損益,亦致相對人自99年迄今之會計師查核報表僅能取得「會計師保留意見」之評價。
㈡又訴外人即相對人之股東 王燕英 因要求相對人董事會說明系
爭投資之投資歷程及損益,而伊董事會均置之不理,故訴外人王燕英前已針對相對人董事會成員提起背信等刑事告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099號(下稱另案偵案)進行偵查,伊董事會成員始稱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係由英屬維京群島HERSHEENENTERPRISEGR
OUPLIMITED公司、HERSHEENHOLDINGSLIMITED公司轉投資(下稱系爭轉投資,並分別稱HEG公司、HH公司),然系爭轉投資之歷程,以及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名稱,均未載於相對人之財務報告中,無從使相對人股東知悉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存在,已嚴重侵害相對人股東權益。又另案偵案偵查中,相對人突於108年度股東會,提案欲註銷HEG公司、HH公司,然依伊財務報告,HCG公司及HH公司截至108年12月31日採權益法之投資有1億1,256萬9,621元,108年度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有40萬6,410元,則相對人似為規避檢查而欲註銷HEG公司、HH公司,且伊亦未說明HEG公司、HH公司註銷後,系爭轉投資應如何處理。
㈢聲請人潘泰霖曾請求相對人提出系爭投資之歷程、決策過程
及細節之說明、系爭投資之內部作業簽呈文件、投資款項之匯款明細、HEG公司、HH公司及福清和勝公司之股東名冊、福清和藤公司之股東名冊及財務報表等文件,然伊僅提出部分伊財務報表,並稱聲請人潘泰霖非福清和勝公司之股東,以及福清和勝公司之會計帳冊及憑證等財務文件均位於大陸地區而無法提供,阻饒聲請人四人行使股東權利。惟相對人於110年8月27日股東常會,提案「將福清和勝公司以人民幣3,100萬元出售,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可見伊詳知福清和勝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而持有福清和勝公司之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及憑證等資料,且相對人股東亦有權知悉福清和勝公司之真實營運狀況及價值,而得就此提案表決及同意。
㈣並聲明: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檢查範圍及事項。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則以:㈠相對人前已依聲請人四人之請求,提供相關文件予其等,且
聲請人四人就本件聲請,未提出事證說明為何相對人之業務帳目或事項應予檢查,且其等聲請檢查範圍包含99年度至今之相對人及關係企業之一切公司檔案及財務文件,均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又系爭投資係以系爭轉投資方式為之,均經相對人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投資款項均有交易憑證,是相對人就系爭轉投資並未涉有不法,且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均有經大陸地區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等情,均經另案偵案不起訴處分書確認在案,聲請人四人明知上情,卻仍提起本件聲請,顯有濫用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之權利,干擾相對人之正常營運。
㈡相對人於108年度股東會,提案欲註銷HEG公司、HH公司,乃
因尚未施行之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第43條之4第1項規定,此等條文施行後,HEG公司、HH公司將被視為國內之營利事業,即有納稅義務而加重相對人之稅賦,故會計師於108年間建議註銷HEG公司、HH公司,而相對人董事會始始於108年度股東會提案,該提案係為相對人利益所作成,符合一般商業經營法則。又該提案雖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然迄今仍未執行,HEG公司、HH公司仍正常營運,亦無聲請人四人所稱系爭轉投資應如何處理問題。
㈢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經查:㈠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
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持有一定繼續期間及持有已發行股份一定比例總數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經查,本件聲請人四人確為相對人股東,且為伊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8、262頁),並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四人持有之股票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至67頁),堪信為真。是以,本件聲請人四人確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四人主張系爭投資係以不詳方式所為,且其等不知系
爭投資係以系爭轉投資方式為之云云,然相對人分別於99年8月16日董事會決議、99年10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101年4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系爭轉投資之議案,並分別於100年1月12日以相對人名義開立支票予福清和勝公司、於100年5月17日以HEG公司名義匯款至福清和勝公司、於100年5月23日及101年7月31日以HH公司名義匯款至福清和藤公司,有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常會議事錄、華南商業銀行支票、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憑證、相對人轉帳傳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另案偵案卷二第251至295頁)。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分別於99年10月26日以經審二字第09900430130號函、於100年1月12日以經審二字第09900557950號函,准予相對人為系爭轉投資,且此等函文所載受文者為相對人之「代理人 楊明珠 會計師」(見另案偵案卷二第495至501頁)。可見,系爭投資確係經相對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通過,以系爭轉投資方式為之,即相對人分別以HEG公司轉投資福清和勝公司、以HH公司轉投資福清和藤公司,並有繳納投資款項至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且系爭轉投資係由楊明珠會計師代理相對人向投審會申請並核准,益徵該會計師對系爭轉投資應有所核認,難認系爭投資係以不詳方式為之,又系爭轉投資既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亦難認身為相對人股東之聲請人四人均不知系爭轉投資,是聲請人四人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
㈢聲請人四人再主張系爭轉投資之投資歷程及損益,均未送交
會計師查核,且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名稱均未載於相對人之財務報告中,致相對人股東無從知悉系爭轉投資云云,然經本院調閱另案偵案卷宗,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於100至107年間,確有經大陸地區福建正元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查核,其查核結果均認該等公司有依大陸地區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編制,並公允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有該等公司100年至107年度審計報告在卷可稽(見另案偵案卷二第93至249頁);又負責查核相對人財務報表之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下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於另案偵案函覆略以:和勝公司因轉投資公司眾多且部分位於中國大陸,基於成本考量並未委託本會計師查核其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因而本會計師於出具各該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時,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之規定,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和勝公司各該年度於大陸地區之轉投資公司財務報表係另行委任大陸地區會計師查核;於其他海外地區之轉投資公司財務報表係定期取得大陸地區轉投資公司報表自行調整認列作成會計處理,仍係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等語(見另案偵案卷二第297頁)。可見,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雖未經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但確有經大陸地區會計師查核,且其查核結果應無重大違誤之情,是聲請人四人未提出具體事證,僅空泛指摘大陸地區會計師不受我國相關會計規範,渠出具之審計報告不具可信性云云,自難為其等有利之認定。又如前所述,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分別為相對人以HEG公司、HH公司轉投資,依前開資誠會計事務所函覆可知,HEG公司、HH公司之財務報表分別係依據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編製,且均符合相關會計規範,而HEG公司、HH公司均為相對人投資之海外公司,則相對人之財務報表再依HEG公司、HH公司之財務報表編制,並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亦符合相關會計規範,是難僅以資誠會計事務所就相對人之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一情,即認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該部分即有不實之情形。再者,相對人之財務報表雖未有記載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名稱,然伊於98至10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中,均有記載伊投資HEG公司、HH公司之投資損益(見本院卷第303、331、361、390至392、419至420、448、472、494、518、541、561頁),依前開說明,該投資損益自包含系爭轉投資,是難以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未記載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名稱,即認相對人股東無從知悉系爭轉投資,故聲請人四人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㈣聲請人四人主張相對人於108年度股東會,似為規避檢查而提
案欲註銷HEG公司、HH公司,卻未說明註銷原因,且相對人亦未說明註銷後之系爭轉投資應如何處理云云,然觀相對人108年7月22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略以:由於各國法令變更,及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註冊當地國政府之要求,將加強查核,所設控股公司需有實質營運,基於風險及成本考量,本公司擬將HEG公司、HH公司於108年辦理註銷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復觀105年7月12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旨在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課稅規定(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為此,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稅捐稽徵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等語。可見,相對人確有於股東常會中說明註銷HEG公司、HH公司之原因,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且伊註銷HEG公司、HH公司係因應前開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以避免加重伊稅賦,是難以此即認相對人係為規避檢查,始於股東會提案註銷HEG公司、HH公司。又相對人股東會雖於108年間決議通過註銷HEG公司、HH公司,惟伊迄今仍未辦理,故尚未說明註銷後之系爭轉投資應如何處理,亦屬合理;且聲請人四人亦未說明此對其等股東權益或公司經營有何影響,亦難認其等此部分主張有理由。另聲請人四人主張相對人持有福清和勝公司相關會計帳冊等文件,卻以聲請人四人非福清和勝公司股東而拒絕提出,有意阻饒聲請人四人行使股東權利云云,惟如前所述,聲請人四人之上開主張,實無理由,縱相對人持有福清和勝公司相關會計帳冊等文件,似亦無提出之必要。
㈤綜上所述,系爭轉投資係經相對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通過
,並有將相對人款項用於系爭轉投資,未有何不詳方式;又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確有經大陸地區會計師查核,且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對相對人之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係合於相關會計規範,縱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名稱未詳細記載於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然系爭轉投資之損益已包含於HEG公司、HH公司之投資損益中;相對人於108年度股東會提案並決議註銷HEG公司、HH公司,係為避免修正後之所得稅法施行後,造成伊稅賦加重,且另案偵案亦因此對時任相對人董事會成員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調閱另案偵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院認聲請人四人就本案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四人聲請調閱另案偵案卷宗,經本院調閱並核閱後認定如上,惟該等刑事案卷內有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等文件,倘准予聲請人四人閱覽該等刑事案卷,即會使其等透過本院調閱該等刑事案卷,而取得關於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財務報表,則本件聲請即無再予審酌是否應予准駁之重大實益。況相對人已於本件提出伊98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見本院卷第287至570頁),足供聲請人四人檢核相對人之財務及經營狀況,是本院不予准許聲請人四人閱覽另案偵案卷宗,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劉寶霞
附表:
編號檢查範圍、事項199年度至最近年度之相對人完整含附註之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會計師查核報告2系爭投資之相關歷程、決策過程及細節之說明、系爭投資內部作業簽呈文件、投資款項之匯款明細3與系爭投資有關之會計帳冊及憑證4歷次討論系爭投資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冊、錄音錄影檔案5HEG公司、HH公司、福清和勝公司、福清和藤公司之股東名冊、完整含附註之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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