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趙艷霞 被告 曾嘉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