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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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0四號
原告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晃璋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 律師被告偉登資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蔡東機 住同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合約書第九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