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 王明元 被告 白獻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黃程輝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