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儒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杜英達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 曾珮瑢 、丙○○涉有犯罪嫌疑,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小瑩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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