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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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
方興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45 號裁定(107.07.18)[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建 字第 45 號裁定(107.12.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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