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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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案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修正前刑法於數罪分別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者,原得易科罰金部分即不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即遭剝奪,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舊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受刑人得否及如何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其中如附表編⒉至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以及本院101年度港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⒈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⒉至⒛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⒉至⒛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三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年度案號│第464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港簡字第95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5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港簡字第95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判決├────┼───────────┼───────────┼───────────┤││判決│101年7月12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1623號│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2月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3│14│15│├────────┼───────────┼───────────┼───────────┤│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0月2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6│17│18│├────────┼───────────┼───────────┼───────────┤│罪名│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項之轉讓禁藥罪│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9│20│21│├────────┼───────────┼───────────┼───────────┤│罪名│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轉讓第三級毒品│││項之轉讓禁藥罪│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3日│101年1月17日│100年11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同左│同左│││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22│(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前約1個│││││多月內之不詳時間至101│││││年1月18日為警查獲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9號、第739號、第12│││││34號、第123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⒉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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