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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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學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陳雅敏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