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戊○○○
丙○○丁○○乙○○被告庚○○
辛○○○壬○○甲○○己○○癸○○屏東枋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蕭長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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