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蕭詠婕 即 震泰 工程行
陳宏璿 蕭許緣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被告蕭詠婕」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詠婕即 震泰工 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
┌───────────────────┬───────┐│原判決記載│應更正為│├───────────────────┼───────┤│主文第一行、第十二行,第三頁第十五行至│蕭詠婕即震泰工││第十六行所記載之蕭詠婕│程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