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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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首羅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債權人已起訴者,自無庸再命其起訴。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新臺幣
(下同)48萬元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626號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現由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564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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