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告丁○○
2之1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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