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有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仿SIGSAUER廠P二二0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土造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仿SIGSAUER廠P二二0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土造子彈貳顆,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彈,屬於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是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扣案之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仿SIGSAUER廠P二二0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土造子彈貳顆,均屬具有殺傷力之槍、彈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九三0二一六二一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佐,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彈,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