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028號聲請人 陳金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承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究為「本票裁定聲請」或「支付命令聲
請」?(因聲請事項所載為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因事實則為聲請本票裁定)。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8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本票票面金額80萬元不相符)。
㈢如欲委任 陳松林 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正確之委任狀。(因委任狀狀尾記載為謹呈本院「民事執行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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