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49號原告 陳東川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複代理人 李杏如 被告 傅世元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