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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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曾建銘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李鑑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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