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9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聶韻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玉如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件相對人有江玉如、 王德發 二人,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已繳新臺幣1,000元,故須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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