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曾日
曾淑芳 曾芸芸 曾常銘 曾常豪 曾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原告 呂金枝 被告 曾春
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盛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2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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