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黃碧重 代理人 于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忠孝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7月10日│109,141元│AV0000000│││││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