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為翰
張鳳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正青
徐美榮 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萬3,322元(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2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3,828元,上訴人經第一審判決應返還其所占用土地面積為45.8平方公尺,計算式:213,828×45.8=9,793,3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