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告 施柏羽

被告 葉正柱

上列被告葉正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施柏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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