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黃昭翰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子杰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9,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黃昭翰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子杰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9,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