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 林秋桃 (即 楊林秋桃 )被告 江銘基 (即 江建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