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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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倪貞貞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