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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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聲請人之所有財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聲請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㈡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231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而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1)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2311號執行事件)。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聲請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王文華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