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顯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
二、被告黃顯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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