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 賴鴻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100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於101年1月10日對上訴人送達判決書。上訴人於101年1月16日提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書」,核其內容既表達不服原判決之意思,應係提起上訴尋求救濟之意。然其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㈠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繳納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又提起上訴,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之事項,及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表明「當事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惟上訴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補充理由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書狀,逾期不補繳並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