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賜爐 因98年訴字第14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