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66號聲請人登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瑞祥 代理人 余子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和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100年8月5日│25,935元│CA0000000││││ 張鳴鵬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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