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7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75號聲請人 曾志偉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
5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