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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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77號聲請人 林偉智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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