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怡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71、6982、6983、6984、698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930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庚○○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將之作為詐欺社會大眾後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經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先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可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至3,500元之顯不相當報酬,再於同年6月28日,依指示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A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B帳戶)二帳戶,設定網路銀行帳號並開啓約定轉帳,設定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將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申辦之比特幣交易APP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壬○○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戊○○、乙○○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被告庚○○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卷第61-64、69-80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壬○○、甲○○、戊○○、乙○○、被害人己○○、辛○○、丙○○、 黃淑芳 於警詢之證述(證據頁碼詳如附表)相符,並有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961821號卷第1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566100卷第5頁)、被告提出之Messenger、LINE對話截圖(偵字第6871號卷27-162頁)、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被害人提出之匯款證明、IMCTrading畫面(證據頁碼詳如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
㈡被告本案犯行,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乃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字
第7930號)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便利商店店員、月薪25,250元、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提供帳戶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而獲取1萬8500元報酬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在卷(本院卷第62頁)。而被告本案犯罪所得1萬8500元,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復經核本案情節,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所匯款項,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故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移送併辦,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均為111年)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證據頁碼1丁○○5月9日起佯稱:申請Hoppo電子錢包後,依指示從事買賣股票、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7月7日11時50分0秒5萬元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960091號卷第9-13、23、49、51、53、57-155頁7月7日11時50分44秒4萬元2壬○○6月起佯稱:申請Hoppo電子錢包後,依指示從事買賣數字貨幣可獲利云云。7月6日14時14分200萬元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961821號卷第9-13、21、49-66、71、75-101頁3己○○5月起佯稱:申請Hoppo電子錢包後,依指示從事買賣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7月11日12時40分70萬元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948992號卷第11-15、26、51、59-83頁4甲○○2月24日起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7月6日18時44分5萬元B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10607517號卷第16、25-27、31-32、34-387月6日18時46分3千元B5辛○○7月初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7月7日19時8分3萬元B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566100卷第8、13-17、18-30頁6戊○○4月初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7月8日11時28分5千元B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566100卷第8、45-49、51、54-67頁7乙○○5月中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申請Hoppo電子錢包,依指示買賣股票、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7月6日15時16分35萬元B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566100卷第7、9、91-99、104頁7月11日11時33分92萬元8丙○○5月初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7月6日18時3分3萬元B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566100卷第7、134-138頁7月6日18時5分3萬元9黃淑芳1月20日起佯稱:加入IMCTrading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7月8日12時32分5萬元B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1110321642號卷第3-5、7、13-2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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