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雅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音繹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3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6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