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林阿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招治潘來春陳達志陳威華陳正華陳蘭如陳若璧陳以芬 (均即 陳心平 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陳心平就本院64年度執全字第2040號(64年度全字第1907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經本院於民國84年2月8日以84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嗣以債權人陳心平對上開限期起訴裁定表明已無債權之抗告狀,主張陳心平已無債務可行使,假扣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經准許,惟嗣因陳心平已死亡而經裁定駁回,業經本院調閱本院84年度聲字第86號(已銷燬)及86年度全聲字第710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前曾聲請本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經准許在案,即無再行聲請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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