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祈宏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提出之上訴並未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且未依規定使用司法狀紙及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述上訴理由及簽名,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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