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 施美鳳 相對人 史文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年5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年6月2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250萬元,並於同日簽發面額250萬元,100年9月7日到期之本票交予聲請人。詎相對人於100年9月7日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